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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作品备案

·作品如果不备案,难以保护作者权利!
·设计公司将作品备案尤其重要!
·作品备案全球检索,提升作品价值!
·作品备案让侵权人害怕了!
·对应聘求职有好处。
·互联网时代首发作品的最佳选择!
·设计作品已经交给客户还需要备案吗?
·为什么要在作品完成之后立即备案?
·作品是否会像“抢注商标”一样被恶意备案?
·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备份与到szdc.org备案一样吗?
·哪些作品可以备案?
·作品备案能否保密?
·有了纠纷之后再备案可以吗?
·首发作品的最佳选择!
·作品备案是否全国有效?
·备案与外观设计专利,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重要提示: 请在创作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内,在作品交与客户或公开发表之前将作品备案,可以得到最佳的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咨询E-mail:newfjm#163.com (发送邮件时请将#改为@)



作品如果不备案,难以保护作者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在我国,著作权自动取得,以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作为著作权取得之日。例如,设计师A在2008年1月1日完成一件作品,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设计师A就拥有了这件作品的版权。可是,谁来证明这件作品是你设计的?谁来证明你是2008年1月1日设计完成的呢?创作完成的时间越长,就越难证明你的权利。
  作品备案的作用:客观记录作品完成时间、作者、内容。如果不备案,就难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作者。大量案例说明,侵权人往往不承认自己侵权,并且伪造证据说自己就是作者,由于难辨别真假,很多设计师因没有将作品备案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设计公司将作品备案尤其重要!

  员工与公司发生版权纠纷的情况很多,员工离职后将公司作品带走的也很多,公司要证明作品为职务创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就应该将属于公司的作品全部备案。
  公司在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大量的创意方案,这些都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即使哪些没有被客户选上的作品也有很大价值,如果不加以保护,公司财产就可能遭遇损失。


作品备案全球检索,提升作品价值!

  一件通过备案的作品,其独创性得到证明,公开明示了作者的权利,体现出了更高的价值。同时,也彰显作者的非凡实力,提升设计机构的品牌形象。


作品备案让侵权人害怕了!

  作品备案可以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也有利于版权纠纷的解决。事实证明,过去侵权人不怕打官司,不怕当被告,因为设计师难以证明自己的权利。而现在有了备案之后,一旦遭遇侵权,只要设计师出示备案证书,纠纷就很快得到解决,法律有了更大的威慑力。


对应聘求职有好处!

  在招聘设计师的时候,很多人拿别人的作品应聘,招聘方很头疼,要花费很多时间来考核,那些拿真实作品应聘的人也苦恼。现在,应聘者先将作品备案,拿着备案证书找工作,既证明自己的实力,又证明自己的诚信。同时,这种尊重知识产权,办事严谨认真的态度,会得到招聘方的好评。


互联网时代首发作品的最佳选择!

  通过备案并选择“公开”,是在互联网上首次发布作品的最佳选择,既能有效的保护版权,又能公开发表设计成果,实现宣传及交流互动的目的。


设计作品已经交给客户还需要备案吗?

  设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委托创作的作品,双方可以对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设计师仍然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设计作品交给客户后仍然需要备案,以保护作者合法权益。


为什么要在作品完成之后立即备案?

  在创作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内,在作品交与客户或公开发表之前将作品备案,如果一旦发生版权纠纷,备案的证据力最强,他人不可能再有比备案更早拥有作品的证据。因此,在作品完成之后立即备案可以得到最佳的版权保护。


作品是否会像“抢注商标”一样被恶意备案?

  “恶意备案”与“商标抢注”的法律性质不同。把不属于自己的作品申请备案是违法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备案机构的名誉以及备案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侵害了真正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仅备案行为就侵害了署名权、发表权等),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抢注商标的行为本身不违法(除非涉嫌侵害姓名权、著作权等)。
  “恶意备案”是无效的,一旦发现将被取消备案,并且还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向备案机构和作品权利人公开赔礼道歉,依据备案前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第三条:“如本人提交的备案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因虚假信息引起纠纷,本人愿意在以下媒体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中央电视台、20家省市电视台、20家省市电台、20家全国发行的报刊杂志、20家网站; 以上媒体由备案机构选择,赔礼道歉的内容由备案机构起草,赔礼道歉的媒体发布费本人愿一次性支付给备案机构。”,仅公开赔礼道歉的费用可能高达一百万左右。
   二、依法赔偿作品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费用。
   假如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把别人的作品进行恶意备案,这样的人是极端愚蠢的,必将自食其果并受到法律的严重制裁!道理很简单,归纳起来有:
   1、 只有真正的作品作者才有可能在最早的时间备案,而恶意备案的人不可能早于作者,也不可能事先知道作品是否已经备案,恶意备案反倒可能成为侵权证据,而且还大大加重了侵权的法律后果。
   2、 作品著作权的获得,是以创作完成的时间开始。从作品完成到恶意备案必然相隔一段时间,在恶意备案之前,权利人有可能备案,也有可能掌握其他有利证据能够证明权利归属,如公开发表的刊物、参加展览的资料等等,都可以早于恶意备案的时间。
   3、 恶意备案被举报后,备案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审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备份与到szdc.org备案一样吗?

  有人以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备份设计文件就能够证明作品是自己设计的。由于计算机的时间可以随意修改,自己备份没有证明力。


哪些作品可以备案?

  目前接受三种类型的作品:设计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即以数字图片为载体的艺术设计作品。
  设计作品包括,标志、包装、海报、插画、动漫、室内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工业产品外观、广告、网页界面、书籍装帧、影视平面等。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


作品备案能否保密?

  作品备案的过程中绝对是保密的。申请人提交备案时可选择作品是否公开,选择不公开的作品只是申请人能够看到,其他人都无法看到,包括备案中心工作人员也不可能看到。


有了纠纷之后再备案可以吗?

  假如等到你的作品被他人侵权之后才备案就没有意义了,侵权人可以说是你拿了他的作品备案的,因为他很可能已经掌握了对你不利的证据。现实案例中,侵权人一般不会轻易承认侵权,往往以“是我自己创作的”、“没有收到你的作品”、“不是你的作品”等来为自己辩护,有时甚至反咬一口说“你是抄我的”。因此,最好在完成作品之后的第一时间里备案。


首发作品的最佳选择!

  通过备案并选择“公开”,是首次发布作品的最佳选择,既能有效的保护版权,又能公开发表设计成果,实现宣传及交流互动的目的。


作品备案是否全国有效?

  备案的作用除了用于交易、求职、发表等,最大的作用是用于申请仲裁或法院诉讼,从证据法的角度讲,只要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全国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
szdc.org备案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1、客观性:备案信息不可主观变更,也不可逆转。
  2、合法性:SZDC备案系统由政府建设。
  3、关联性:客观记录作者与作品内容信息。


备案与外观设计专利,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1、 外观设计可以受到专利法或版权法的双重保护。备案作品将受到版权法保护,备案成本低时效快,可以比专利更早的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保护效果更好。因此,如果您的作品价值较高,建议备案之后申请专利。
  2、 作品备案后,如果该作品被他人非法拿去申请专利,可以依法请求撤销专利。
  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撤销审查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内, 如果有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请求。专利局在接到这类请求后,应进行实质审查。此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无效的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后, 任何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的实质要件,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这样,可以依据外观设计作品备案证书,请求撤销专利。
  综上,外观设计作品完成之后立即备案十分必要。备案请注意以下2点:
  1、如果您的作品将来要申请专利,请在申请之前注意保密,备案中不要选择“公开”;
  2、如果您不准备申请专利,强烈推荐选择备案中选择“公开”。万一他人剽窃您的作品申请专利,您可以申请撤销。
  外观设计的法律知识: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还可以作为实用艺术品或实用美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2002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乐高(LEGO)玩具案 ,证实了给予外观设计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通过加入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或者采取法律适用的方法,间接地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而在知识产权法律中一直没有明文给予确认和保护。因此,对于如何保护,即: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条件,则是完全源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而在《伯尔尼公约》中,只是第2条第1款,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了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范畴。此外,该公约的第2条第7款、第7条第4款中也提及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但是对于保护范围和保护条件,却缺乏统一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了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很显然这一条也应该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实用艺术作品。
  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入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无论是国际著作权相关公约,还是国内相关法律规定,都明确地给予了实用艺术作品以版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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